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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购买及经营提醒(二)——肥料购买及经营注意事项

2024-03-20 17:06 来源: 农业执法队

编者按:种子、农药、肥料等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优劣关系到农民朋友一年的收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结合全市农资生产经营情况和农资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查办情况,制作发布《农资购买及经营提醒》系列信息,增加农民朋友对农资产品的鉴别、选购、使用知识,指导农民朋友科学合理选购农资;提醒农资生产经营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严禁无证经营、制售假劣、套牌侵权、未审先推行为,充足供应优质农资产品,为做好今年全市春耕备耕农业生产打下坚实基础。

肥料购买及经营注意事项

肥料购买注意事项

肥料是农业生产中广泛应用的一种重要农业投入品,它对提高作物产量、改善土壤质量和保障粮食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肥料的价值高、用量大,往往成为“农资忽悠商”流动销售的主要产品。农民朋友在选购肥料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选购肥料应到正规门店,门店要有固定地址及经营场所。不要购买走街串巷、流动商贩所售肥料。流动销售肥料、集中免费听“专家讲座”、车接车送管饭、买几袋赠送几袋、肥料销售与送货分离、听课订货送货上门、肥料价格远低于正常价格等往往是“农资忽悠商”销售问题化肥的套路,请广大农民朋友注意甄别。

二、选购肥料应当详细查看肥料包装及标识。一要检查产品的通用名称,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肥料  标识内容与要求》(GB 18382-2021)的要求,肥料的通用名称要用最大号字体。其次是看叫法。有些假的肥料,养分低,不合符肥料的标准,往往通过名称来混淆视听,擅自起一些和通用名比较相似的名称,比如复合含硫氮肥,含硫氮肥,高效尿素等。

三、选购肥料应当核对登记证号。新型肥料、微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和土壤调理剂等产品都要经过登记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必须有登记证号。2020年以来,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7类肥料的登记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因此这7类产品由原来的登记证号变为备案号。取得肥料登记、备案的产品可以在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肥料登记管理系统(https://flyw.agri.cn/publicvue/#/)查询。查询后,还应当核对登记的信息和购买的产品包装上的信息是否一致,例如登记的适用范围,养分含量等。

四、选购肥料应当查看执行标准。按照要求,所有国内生产的肥料都必须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肥料生产必须要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GB表示国家标准,NY表示行业标准,Q表示企业标准,T表示团体标准。建议大家优先购买标注国标和行标的肥料产品,谨慎购买标注企标的肥料产品。

五、选购肥料时应当索取发票或收据,发票或收据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数量、价格、购买日期、经营主体名称等基本信息,同时注意保存产品包装、宣传单、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肥料经营注意事项

肥料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标识内容与要求》(GB 18382-2021)规范生产经营肥料。

一、不得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案例警示:2023年2月,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核查线索,疑似某农资“忽悠团”在该县举办肥料产品展销会。经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并依法抽样送检,发现该县某化肥公司推销的肥料产品未取得肥料登记证,且产品质量不合格。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涉案肥料5.62万公斤,销售金额16.84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3月,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沁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查明当事人在全国10余个省份销售涉案劣质肥料,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目前已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

二、不得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

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案例警示:2023年2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上党大队核查线索,发现上党区某农资店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核定货值金额600元。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不得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

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案例警示:2023年4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潞城大队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潞城区某家庭农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核定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120元。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并处罚款560元的行政处罚。

四、不得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

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案例警示:2023年7月,长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长子县某农资店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核定违法所得350元。长子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并处罚款350元的行政处罚。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主办  联系电话:0355-303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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