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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购买及经营提醒(三)——农药购买使用及经营注意事项

2024-03-20 17:07 来源: 农业执法队

编者按:种子、农药、肥料等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优劣关系到农民朋友一年的收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结合全市农资生产经营情况和农资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查办情况,制作发布《农资购买及经营提醒》系列信息,增加农民朋友对农资产品的鉴别、选购、使用知识,指导农民朋友科学合理选购农资;提醒农资生产经营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严禁无证经营、制售假劣、套牌侵权、未审先推行为,充足供应优质农资产品,为做好今年全市春耕备耕农业生产打下坚实基础。

农药购买使用及经营注意事项

农药购买使用注意事项

农药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资,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对于防治各种农作物病虫害、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农民朋友在选购使用农药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选购农药应到正规门店,确认经营者是否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否有固定地址,不要购买走街串巷、流动商贩所售农药。通过互联网购买农药时要查验经营者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及农药产品标签,不要轻易在网上购买农药,不得在网上购买限用农药。

二、选购农药前应当确认农药“三证齐全”即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仔细查看标签内容,不要购买标签和说明书识别不清或无正规标签的农药,不要购买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不要选购有夸张文字表述的农药,谨慎选购适宜范围或防治对象过多的农药产品。农药登记信息、标签内容在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均有备案并可查询(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zwb/dataCenter)。

农药标签完整内容包括:(1)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2)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3)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4)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5)中毒急救措施;(6)储存和运输方法;(7)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8)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9)可追溯电子信息码;(10)像形图;(11)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12)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法律特殊规定的除外);(13)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三、选购农药时应当索取发票或收据,发票或收据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数量、价格、购买日期、经营主体名称等基本信息。

四、选购农药时应当注意使用范围、用法用量以及使用安全间隔期,注意查询国家发布的最新《禁限用农药名录》。农药使用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使用禁用农药,不得超范围使用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农药经营注意事项

农药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办理办法》《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范生产经营农药。

一、不得无《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案例警示:2023年3月,沁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核查线索,发现贾某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农药,至案发时当事人已生产涉案农药1.55万公斤,货值金额38.74万元,用于生产涉案农药的原料货值金额50.26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5月,沁源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沁源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二、不得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案例警示:2023年4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潞城大队执法人员对长治市某公司潞城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因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执法事项已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不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法律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案例警示:2022年5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屯留大队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屯留某农资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核定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违法所得274元。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4元并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不得经营假农药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案例警示:2023年2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上党大队核查线索,发现上党区某农资服务部经营假农药,核定货值金额1120元,违法所得14元。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没收违法所得14元,并处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不得经营劣质农药和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案例警示:2023年3月,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沁县某农资店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核定货值金额280元,无违法所得。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并处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不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案例警示:2022年4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长治市某商贸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核定违法所得180元。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主办  联系电话:0355-303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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