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长治市市县两级农业执法机构以“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为统领,统筹部署开展了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农资忽悠团”整治百日行动、“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等行动,共查办农业行政处罚案件326件,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坑农害农、危害粮食安全违法行为,有力保障了全市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通报表扬市农业执法队为全国“八五”普法中期表现突出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评价我市在农资打假工作中措施得力、落实有效、成效突出。现将2024年长治市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屯留区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4年8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屯留大队接到屯留区河神庙乡政府转来一条违法屠宰生猪线索,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发现,屯留区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后院西南角疑似生猪屠宰场所,现场发现铁锅1口,挂钩4个,屠刀3把,剃毛刀1把等屠宰工具,在冰箱内发现猪蹄8个,猪头2个,猪肉10袋,骨头2袋。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相关证照,当事人不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生猪屠宰资质的情况下从周边生猪散养户收购生猪进行屠宰后销售给附近村民,经过调取当事人的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当事人经营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金额共计204791.7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项,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二、沁县苏某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2024年3月,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乡镇执法机构移送线索,称有人在当地某村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疑似“农资忽悠团”。经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发现,自称陕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苏某在沁县某村销售肥料产品“微生物菌剂”,标签标注有金某菌牌“微生物菌剂”,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26**)号,执行标准GB 20287-2006,适宜范围:果树、蔬菜、茶叶、花卉、药材、烟草、芋头、苹果、葡萄、猕猴桃等经济作物及大田作物等信息。执法人员通过核查该涉案肥料的登记信息显示适宜范围为黄瓜,该产品涉嫌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苏某于2024年3月7日购进涉案肥料产品875袋,当天下午租用2辆运输车在沁县2个乡镇3个村,以每袋180元,买1送1的形式销售涉案肥料产品共107袋,优惠完实际销售所得9540元,核定货值金额78750元;经对标称生产厂家陕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核查,该公司没有使用过“金某菌”商标,未生产过涉案肥料,没有名叫“苏某”的销售人员,执法人员对涉案肥料产品进行执法抽样检测,检测报告判定为不合格。由于案情复杂,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沁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至沁县公安局。
三、长治市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2024年4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上党大队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时发现长治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库房摆放有标称“生物有机肥”的肥料产品,该肥料标签上标注有:有效活菌数≥0.5亿/克,有机质≥45%,总养分:(N+P2O5+K2O)≥5%,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47**)号,净含量:40kg/袋等信息。执法人员通过查询该肥料的登记证信息,发现标签标注的技术指标与登记批准的技术指标不符。经立案查明,涉案肥料标签标注了未经登记批准的(N+P2O5+K2O)成分及含量,应当认定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从湖北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肥料5吨,共125袋,货值共计5150元;3月3日至4月3日共销售47袋,违法所得2300元;检查发现后,当事人于4月23日至5月3日主动为买家退货43袋,退赔金额共2104元,退赔后剩余违法所得共计196元,后将退货和销售剩余肥料产品退回生产厂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8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退赔后违法所得196元,并处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长治市高新区某农资配送中心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2024年4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时发现长治高新区某农资配送中心销售门店摆放有标称“某玉16”的玉米种子,执法人员要求该门店提供该玉米品种的审定、引种备案手续和生产经营备案表,该门店无法提供该品种的生产经营备案表。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4月14日从某农资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玉米种子20袋,未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于4月18日至4月21日销售19袋,售价55元/袋,核定违法所得1045元,货值金额1100元。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1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5元,并处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壶关县某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4年5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壶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时发现壶关县某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有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标称“烯酰·氰霜唑”农药5瓶,生产日期20220121,质量保证期:2年。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27日从江苏某有限公司购进10箱“烯酰·氰霜唑”,每箱60瓶,共600瓶,超过质量保质期后销售6瓶剩余5瓶,每瓶售价30元,违法所得180元,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共计33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涉案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26项,壶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5瓶和违法所得180元,并处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长治市某动物诊疗中心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兽药案
2024年3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长治市某动物诊疗中心购买的兽药超过有效期。经执法人员核查,发现长治市某诊疗中心存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超过有效期兽药的违法行为。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给举报人的宠物猫洗澡后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给其1片超过有效期的驱虫兽药,售价30元。当事人于2023年1月30日从生产厂家购进涉案兽药5片,销售1片,剩余4片,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3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涉案兽药为劣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62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兽药4片和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375元的行政处罚。
七、平顺县某牛羊肉商行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的动物产品案
2024年5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平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时发现平顺县某牛羊肉商行2024年5月20日跨省调运羊肉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加盖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专用章。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从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某食品公司购进羊胴体200千克,承运人运输路线未经过跨省指定通道。依据《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一条,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26项,平顺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沁源县岳某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4年5月,沁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网信办转来的敏感舆情告知单。执法人员对涉事人员进行了核查,当事人承认进行非法捕捞行为。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岳某于2024年5月4日在沁源县中峪乡白家滩桥底河道内使用渔网进行捕捞,渔获物为马口鱼约2公斤,渔获物被当事人朋友用来喂鸡,未产生违法所得。5月23日当事人主动购买鱼苗在其进行捕捞的水域附近进行增殖放流。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2024年禁渔期管理的通告》(山西省农业农村厅通告〔2024〕2号)规定,涉事水域禁渔期为4月1日至7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94项,沁源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武乡县张某德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2024年2月,武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武乡县公安局关河派出所线索移交,称有人在武乡关河水库偷捕鱼。执法人员前往关河水库派出所查阅了线索材料,查看了张某德的渔网、冰锥等捕鱼工具。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张某德准备凿冰器、两张渔网等捕鱼工具,于2024年1月30日伙同张某生等四人(已另案处理)一起去关河水库下网捕鱼,在收网途中被民警发现带回派出所,2月4日关河派出所民警对当事人等所下的渔网进行收网起获花白鲢共24条,约70余千克,按当时当地市场价格计算核定货值金额1500元。武乡县关河水库养殖权人为武乡县关河水库发展中心,水域滩涂养殖证编号:晋武乡县府(淡)养证〔2022〕第0000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96项,武乡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长治市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案
2024年8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屯留大队接到长治市屯留区畜牧兽医综合服务中心转来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畜牧与水产检验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长治市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的饲料产品“羔羊教槽料”中“莫能菌素标准(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判定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从石家庄市某牧业有限公司以40元/袋的价格购进饲料产品“羔羊教槽料”25袋,以55元/袋的售价销售20袋,销售所得1100元,抽样1袋,剩余4袋。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了产品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足以证明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