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自1993年7月2日颁布至今,共进行了1次修订(2002年12月28)和2次修改(2009年8月27日和2012年12月28日)。现行的《农业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
《农业法》立法的目的:
第一,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第二,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农业法》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进行了法律规定,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原则、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模式和作用、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农业法》明确规定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快畜牧业发展,发展农产品加工,优化农业区域布局,调整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等。调整的目标是,通过农业区域布局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通过农产品结构调整,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加快实现我国农产品的优质化和专用化;通过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通过农村就业结构调整,加快转移农村劳动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 政府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中的职责: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机构调整,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发展节水型农业。大力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严格整治农资市场经营秩序。
《农业法》明确了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方向;明确了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特征,规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疏通“绿色通道”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
《农业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粮食安全的措施:确保生产足够数量的粮食;最大限度地稳定粮食供应;确保所有需要粮食的人都能获得粮食。 国家保障粮食安全的具体措施: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建立粮食主产区扶持制度;建立粮食保护价制度;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农业法》明确了财政预算内投入农业资金的使用方向;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投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鼓励和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农业保护机制 。
《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级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县级以上 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个人和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三农”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各级 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组织生产自救,组织社会互助互济,帮助灾民恢复生产。
《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应当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工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应当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应当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农业法》确立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保护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各级 政府的职责和任务;明确了各级 政府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方面的责任;明确了各级 政府在保护林地、草原、水域及野生动物资源等方面的责任;确立了国家对退耕农民、转业渔民提供补助制度。
《农业法》围绕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了法律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乱收乱罚、非法摊派及集资,禁止强行以资代劳;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非法扣缴任何费用;当农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