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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解读

2018-08-06 08:35 来源: 法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经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该法分总则、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3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科技组织、科研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应用范围: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 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农业技术推广法解读
  一、修改后推广法的基本框架
   修改后的法律共六章39条,与原法比: 专门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增加条款10个,其中,纯新增条款9条(12、13、25、26、27、32、34、35、38),调整增加3条(16、36、37);修改24条;没有修改的3条(原法6、原法8、现法39)
  二、七个方面的突破

    一是明确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定性和定位。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定性为公共服务机构,规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基本定位是履行7项公益性推广职责,解决了长期制约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发展的公益性与经营性不清问题。

    二是首次提出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是首次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核定及岗位设置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
   四是强化了农业技术推广经费保障。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规定县、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
  五是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考核考评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建立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和考评制度,明确了不同管理方式下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考评机制。
  六是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对农民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七是专门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共有5个条款,明确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法律责任
  三、相关条款解读
    农业技术推广法立法的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农业技术的法律定义和农业技术推广的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
  (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储藏、运输技术;
  (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
  (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
  (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
  (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八)其他农业新技术。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性质和职责
    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2.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3.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4.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
  5.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
  6.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
  十二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农技推广的财政保障
  第二十八条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要求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二是要求保障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设立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突出变化是,增加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必须给予补助的内容。三是要求保障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的要求,是这次修改法律的一个亮点。
  对基层农技推广的考评考核
  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管理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等概括起来第一是加强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履行职能管理。第二是农技人员责任制度的建立。第三是考评制度的建立。
  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一是职能部门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其他推广组织的责任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主办  联系电话:0355-303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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