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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治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6-03-16 10:23 来源: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长治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我局起草了《长治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及相关农业产业生产经营主体可在2026年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邮箱地址:changzhichanyeban@126.com。

附件:《长治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6日

  

长治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治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促进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带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建立联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民进入市场,使产、加、销、贸、工、农有机结合,延伸产业链条,并具有一定规模效益的涉农企业,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实行动态监测,优胜劣汰,有进有出。

第四条  凡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均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以及金融部门的政策性信贷支持。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当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当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支持龙头企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凡获准或正在申报中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现代的管理制度。也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产地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产品。符合全市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包括大宗粮食作物、优质杂粮、中药材、畜禽、蔬菜、果品、种子、酿品、饮品、饲料、主食糕点、功能食品、保健品、水产品、林木产品、园艺植物、以初级农产品为原材料的手工艺品等优势产业或优势产品(包括农产品的保鲜、储存、加工、流通以及市场开发、农业生产性社会化服务组织、涉农电商等)。

3.企业规模。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近两年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600万元以上(重点帮扶县和脱贫地区企业达到400万元以上);休闲农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300万元以上(重点帮扶县和脱贫地区企业达到200万元以上),年接待量超过3万人次(重点帮扶县和脱贫地区企业超过2万人次);农产品流通及仓储企业年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涉农电商企业年交易额100万元以上。

对一些产品竞争优势明显、市场发展潜力较大且对农民增收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企业,以及农业外向型企业其经营规模可适当放宽标准。

4.企业带动能力。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原料采购、订单生产等方式直接带动,以及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等间接方式带动农户合计在800户以上(重点帮扶县和脱贫地区企业达500户以上)。

5.产品竞争力。企业主营产品市场潜力大,生产工艺先进,与有关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有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有较强的创新机制。对于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扶贫开发政策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申报龙头企业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资信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具;企业的带动能力由企业提供采购协议、订单合同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行文上报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直企业通过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1.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推荐文件和企业上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并抽样开展实地考察。

    2.对审核通过的形成初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并进行网上7日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的拟定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发文公布。

4.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和淘汰机制,每年3月底前集中受理申报资料,动态调整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要求,高质量编制并报送监测材料。

    第十一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各级政府及金融信贷部门投资提供参考。监测程序:

    1.企业报送材料。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向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本材料。主要有企业经营情况、统计报表、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与效益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开具的征信证明、经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的证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以及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各渠道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等。

2.县级汇总核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3.监测结果审定。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意见予以审定,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对于动态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合格的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于动态监测优秀的龙头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机关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制定的《长治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长农产办〔2022〕1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主办  联系电话:0355-303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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